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
窗口办理
办理对象

办理对象:具备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条件的个人或企业

申请条件

1.防雷装置设计已通过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取得《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2.施工单位和人员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资格,未超出资质等级范围;

3.按照经审核批准的施工图施工,施工记录完整,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符合《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2010)和其他国家现行技术规范标准;

4.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5.安装的防雷产品与设计报审阶段一致,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6.防雷装置经市气象主管机构委托具有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检测符合设计要求;

7.经过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的现场验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三十一条;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年5月3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年7月22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中决定第二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第95项。

表格下载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下载链接)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示范文本》(下载链接)

以上表格也可到市民中心政务服务大厅深圳市气象局服务窗口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气象局政务网(http://www.szmb.gov.cn)上免费下载。

办事地点

服务窗口:基本建设类窗口

服务地址: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行政服务大厅西厅基本建设类综合窗口

咨询电话:0755-88127615、82107129

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依据: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

收费标准、服务机构

服务收费:不收费

服务机构:深圳市气象局

证件样式
及有效期

《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无有效期规定。

温馨提示
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装置设计的,必须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设计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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